张清荣、金连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1执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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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21执1182号案件名称
张清荣、金连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清荣;金连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1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张清荣,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身份证号:2107231966××××××××。被执行人:金连彬,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身份证号:211421196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455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清荣与被执行人金连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8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5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5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5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传唤无果。于同年5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情况和银行理财产品。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丁 进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人民陪审员 田 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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