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月敏、刘江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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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2528号案件名称
江苏云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月敏、刘江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苏云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月敏;刘江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252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云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94109170,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人民路83号。法定代表人:周云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月敏,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刘江丽,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云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都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月敏、刘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281民初15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刘月敏应给付云都公司借款4446800元及利息;二、刘江丽对上述第一项借款中的2586800元及利息负有共同偿还义务;三、刘月敏、刘江丽应给付云都公司律师费180000元;四、案件受理费共计52355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月敏名下车辆,本案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案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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