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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定红、龚万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2执3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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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02执3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定红、龚万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定红;龚万祥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2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定红,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执行人:龚万祥,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关于吴定红与被执行人龚万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2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龚万祥应向申请执行人吴定红返还不当利益75,297元、保全费1,045元、公告费710元、案件受理费2,310.44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不当利益75,2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不当利益75,297元付清时止)。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090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龚万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强制执行申请书,责令其在期限内报告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龚万祥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委托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展社区走访调查、家庭调查等,未发现被执行人龚万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向被执行人龚万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龚万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吴定红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吴定红以被执行人龚万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吴定红应受偿金额为79362.44元,未受偿金额为79362.44元。被执行人龚万祥还需负担申请执行费1,0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新0202执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德全审判员    孙鑫迪审判员    栗征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博书记员    陈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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