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俊、赵拓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保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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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保780号案件名称
李绍俊、赵拓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绍俊;赵拓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1执保780号李绍俊、赵拓:关于你们财产保全一案,根据(2021)黔0121民初4078-1号民事裁定,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在申请保全额度限额66000.00元内赵拓对的相关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保全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谢贵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佑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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