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刚、保定博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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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6140号案件名称
杨晓刚、保定博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晓刚;保定博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6140号原告:杨晓刚,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保定博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1588号未来金融港3号楼1011室商用。法定代表人:宋薇,系该执行董事。原告杨晓刚诉被告保定博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杨晓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25元,由原告杨晓刚负担。审判员 胡紫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齐 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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