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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刚、保定博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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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6140号
  • 案件名称

    杨晓刚、保定博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晓刚;保定博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6140号原告:杨晓刚,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保定博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1588号未来金融港3号楼1011室商用。法定代表人:宋薇,系该执行董事。原告杨晓刚诉被告保定博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杨晓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25元,由原告杨晓刚负担。审判员  胡紫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齐 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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