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川、薛川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3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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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379号之一案件名称
薛川、薛川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薛川;薛川;蒲城县鑫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蒲城县鑫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城县鑫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边根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薛川,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本院在执行XX城县鑫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薛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蒲民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薛川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薛川履行案款24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60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薛川到庭缴纳案款20260元(含执行费260元),对剩余案款暂无能力履行。现因申请执行人XX城县鑫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目前暂无新的权利承受人,执行回的案款予以提存,案件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相关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379号案件的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变更后或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 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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