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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川、薛川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3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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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3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薛川、薛川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薛川;薛川;蒲城县鑫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蒲城县鑫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城县鑫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边根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薛川,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本院在执行XX城县鑫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薛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蒲民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薛川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薛川履行案款24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60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薛川到庭缴纳案款20260元(含执行费260元),对剩余案款暂无能力履行。现因申请执行人XX城县鑫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目前暂无新的权利承受人,执行回的案款予以提存,案件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相关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379号案件的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变更后或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 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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