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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从华、包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02民初6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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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02民初6887号
  • 案件名称

    朱从华、包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朱从华;包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02民初6887号原告:朱从华,女,193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李中成,系原告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包涵,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朱从华与被包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催告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后,仍逾期未交,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朱从华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秦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珂书 记 员 张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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