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从华、包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02民初6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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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02民初6887号案件名称
朱从华、包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朱从华;包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02民初6887号原告:朱从华,女,193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李中成,系原告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包涵,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朱从华与被包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催告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后,仍逾期未交,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朱从华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秦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珂书 记 员 张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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