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戚展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24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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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245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戚展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戚展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2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1098-1112号(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81074979J。 主要负责人:屠荣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文,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戚展鹏,男,1968年06月06日出生,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新村53号楼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6806060174。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戚展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2民特7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戚展鹏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98865.24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43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戚展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戚展鹏逾期未履行但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戚展鹏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戚展鹏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戚展鹏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开户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现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的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该房屋系集体土地性质,本院暂不予处置。(2)被执行人戚展鹏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3)对被执行人戚展鹏的财付通账户,本院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戚展鹏的工资收入行了划拨,得款181785.98元,分配至本案的执行款2532.48元。截至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受偿2532.48元,余款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4383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戚展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戚展鹏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戚展鹏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炯杰,其已签字确认。 综上,被执行人戚展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24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寿森坤 审判员莫建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佳(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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