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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芳、郭智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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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938号
  • 案件名称

    刘小芳、郭智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小芳;郭智福;陈振盈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938号 原告陈振盈,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郭智福,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小芳,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认为,原告陈振盈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振盈负担。   审  判  员    苏平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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