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芳、郭智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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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938号案件名称
刘小芳、郭智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小芳;郭智福;陈振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938号 原告陈振盈,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郭智福,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小芳,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认为,原告陈振盈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振盈负担。 审 判 员 苏平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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