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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召、张国占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23执恢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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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23执恢737号
  • 案件名称

    李帅召、张国占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鲁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帅召;张国占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23执恢737号申请执行人:李帅召,男,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张国占,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李帅召与张国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23民初1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国占退还申请执行人李帅召的租赁费87000元,该款被执行人定于2018年7月20日前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6元,被执行人张国占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张国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帅召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三、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本院于2021年7月8日扣留了被执行人张国占在鲁山县拓宽改造工程项目的补偿款。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亦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国占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帅召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金辉审判员  王国鹏审判员  任超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佳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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