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迪与上海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恒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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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1919号案件名称
徐迪与上海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恒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迪;刘宝全;刘鼎宇;上海恒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1919号原告:徐迪,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坤、肖鑫,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鼎宇,执行董事。被告:上海恒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鼎宇,执行董事。被告:刘宝全,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刘鼎宇,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徐迪与被告上海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恒安实业有限公司、刘宝全、刘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徐迪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迪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迪负担(已付)。审 判 长 丁 伟审 判 员 刘奕麟人民陪审员 顾彩虹法官 助理 赵奕然书 记 员 赵奕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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