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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杨明康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31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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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316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杨明康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杨明康;陶金花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3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银湖北路华强旅游城B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64229422M(1-1)。法定代表人:叶小春,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明康,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陶金花,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明康、陶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7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明康、陶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明康、陶金花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田丰雷书 记 员  吴义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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