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任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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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7301号案件名称
周某、任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某;任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7301号原告:周某,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任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21年9月6日以愿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刘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彬杨书 记 员 张碧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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