斛晓琴与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68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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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初68802号案件名称
斛晓琴与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斛晓琴;赵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68802号原告:斛晓琴,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赵生,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原告斛晓琴与被告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斛晓琴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斛晓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斛晓琴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思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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