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斛晓琴与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68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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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初68802号
  • 案件名称

    斛晓琴与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斛晓琴;赵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68802号原告:斛晓琴,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赵生,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原告斛晓琴与被告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斛晓琴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斛晓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斛晓琴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思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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