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善、徐红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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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457号案件名称
王乐善、徐红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王乐善;徐红意;黄满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王乐善,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委托代理人:潘永章,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红意,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被执行人黄满意,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关于王乐善与黄满意、徐红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满意、徐红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乐善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黄满意、徐红意向申请执行人王乐善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完全清偿之日止,并以实际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0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黄满意、徐红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黄满意、徐红意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发现车牌号为湘F×××××的五菱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满意名下,本院于2021年8月9日进行查封;发现车牌号为湘A×××××的解放牌车辆、车牌号为湘A×××××的解放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满意名下,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进行查封;前述车辆均因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徐红意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江管理部处有住房公积金,本院于2021年8月5日进行冻结,因被执行人徐红意为离职或退休,故本院无法提取。2021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黄满意、徐红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王乐善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2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黄满意、徐红意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乐善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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