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伟飞与江阴市爱学腾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公司、江阴市爱学腾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904号案件名称
秦伟飞与江阴市爱学腾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公司、江阴市爱学腾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秦伟飞;江阴市爱学腾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公司;江阴市爱学腾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陆新艳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904号申请人:秦伟飞,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江阴市爱学腾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华路176、178号。负责人:陆新艳。被申请人:江阴市爱学腾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06号(1-3层)。法定代表人:陆新艳。被申请人:陆新艳,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秦伟飞诉被申请人江阴市爱学腾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公司、江阴市爱学腾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陆新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伟飞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江阴市爱学腾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公司、江阴市爱学腾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陆新艳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秦伟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爱学腾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公司、江阴市爱学腾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陆新艳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金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佳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乐善、徐红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457号 下一篇 陈柏庚、马龙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