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瑞、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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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277号案件名称
郭瑞、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郭瑞;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郭瑞,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被执行人: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曹庄乡刘家沟村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841779926。法定代表人:吴元鹏,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郭瑞申请执行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67834.54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6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6月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股息红利收益信息、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收益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信息。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杨明宇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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