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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轩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02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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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02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轩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轩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小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0244号之一申请人: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法定代表人:任进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上海轩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法定代表人:许小祥。被申请人:许小祥,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申请人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轩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10244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轩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小祥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申请解除对上海轩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小祥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上海轩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小祥的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杰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顾钰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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