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崇邦、何崇邦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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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477号案件名称
何崇邦、何崇邦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何崇邦;何崇邦;窦凌红;窦凌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477号 申请执行人:窦凌红(又名窦凌),男,汉族。 被执行人:何崇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窦凌红与何崇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崇邦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窦凌红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何崇邦应履行案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何崇邦自行履行案款1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何崇邦于2021年8月起每月30日之前清偿案款10000元(2021年8月30日已履行10000元),直至清偿完毕。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何崇邦已缴纳。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6执恢47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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