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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崇邦、何崇邦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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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477号
  • 案件名称

    何崇邦、何崇邦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何崇邦;何崇邦;窦凌红;窦凌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477号 申请执行人:窦凌红(又名窦凌),男,汉族。 被执行人:何崇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窦凌红与何崇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崇邦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窦凌红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何崇邦应履行案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何崇邦自行履行案款1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何崇邦于2021年8月起每月30日之前清偿案款10000元(2021年8月30日已履行10000元),直至清偿完毕。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何崇邦已缴纳。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6执恢47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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