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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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1426号案件名称
杨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洋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1426号被执行人:杨洋,男,汉族,1991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杨洋罚金执行一案,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杨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杨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0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在监所服刑,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内有零星存款;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至执行人住所地展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通过对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周边群众及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王立武审判员 辛明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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