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龙富、怀化齐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225财保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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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5财保12号案件名称
唐龙富、怀化齐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同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唐龙富;怀化齐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5财保12号申请人:唐龙富,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侗族,住会同县。被申请人:怀化齐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江东小区麓沅水岸绿城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597586760K。法定代表人:张显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唐龙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怀化齐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龙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怀化齐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82×××29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唐龙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粟晓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炘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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