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军、王福财等刘海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221执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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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1执456号案件名称
王福军、王福财等刘海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福军;王福财;刘海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22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男,回族,1979年3月17日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二道崖湾村村民,现住该村13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福财,男,1970年8月8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浩门镇二道崖湾村村民,现住该村13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海元,男,回族,1966年1月1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浩门镇二道崖湾村村民,现住该村13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军与被执行人王福财、刘海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一次性给付能力。经双方协商并在本院主持和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协议,协议确定:本案执行标的5025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执行费50元,合计5075元;被执行人王福财于2021年10月6日前给付1500元,于2021年11月6日前给付1500元,于2021年12月6日前给付剩余2000元,直至该笔借款给付完毕。 本院认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并长期分期履行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本案被执行人刘国峰目前因涉及多起执行未履行案件确无一次性给付能力,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有助于缓解被执行人的履行压力,另一层面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221执4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马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达娃仁青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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