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和平、疏附县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佰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3121民初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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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1民初1205号案件名称
吴和平、疏附县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佰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疏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疏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和平、疏附县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佰寿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3121民初1205号原告 吴和平,男,汉族,1961年9月12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库木德尔瓦孜街道玉米力克村商品楼1号楼2单元251室。 被告 王佰寿,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托克扎克镇4村。 被告 疏附县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托克扎克镇4村。 法定代表人:王佰寿,该公司经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7,0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疏附县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佰寿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向吴和平支付劳务费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保全申请费290元、保全保险费100元由疏附县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佰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志 君 二 O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包 月 美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保全申请费290元、保全保险费100元由疏附县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佰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志君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月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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