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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xx、温xx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异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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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异281号
  • 案件名称

    柳xx、温xx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柳xx;温xx;姜xx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异281号申请人:柳xx,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赵诗琪,系辽宁沈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温xx,男,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姜xx,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xx与被执行人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柳xx向本院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柳xx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人柳xx撤回变更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柳xx撤回变更申请。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戚力凯审判员  郭 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袁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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