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智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122执恢4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执恢476号案件名称
缙云县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智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缙云县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智敏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缙云县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智敏:申请执行人缙云县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智敏(2021)浙1122执恢476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2021年9月2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苏0812执1256号 下一篇 吴和平、疏附县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佰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3121民初1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