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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汇通担保有限公司、汨罗市瑞立特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恢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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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恢3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省新汇通担保有限公司、汨罗市瑞立特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省新汇通担保有限公司;汨罗市瑞立特钢有限公司;夏春文;陈彬;陈明秋;陈超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宜家花都小区B栋3楼。法定代表人:龚爱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汨罗市瑞立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大荆镇荆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春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春文,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彬,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陈明秋,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陈超,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汨罗市瑞立特钢有限公司、夏春文、陈彬、陈明秋、陈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楼民康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汨罗市瑞立特钢有限公司、夏春文、陈彬、陈明秋、陈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夏春文所有的坐落于汨罗市的住房予以处置,在挂网拍卖中,经过一拍、二拍、变卖等程序,该房产均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汇通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681执恢3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志平审 判 员  王凤鸣人民陪审员  尹甫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邓 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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