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智、阿木尔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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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33号案件名称
刘金智、阿木尔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昭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金智;阿木尔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33号申请人:刘金智,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昭苏县城镇居民,住昭苏县。 被申请人:阿木尔,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蒙古族,昭苏县居民,住昭苏县。 申请人刘金智与被申请人阿木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木尔在金融机构存款1000元或者等值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金智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木尔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等值财产1000元。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刘建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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