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蕊、杨颜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27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民初2764号案件名称
王蕊、杨颜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塔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蕊;杨颜福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2764号原告:王蕊,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杨颜福,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王蕊与被告杨颜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2元,邮寄费100元,合计177元,由原告王蕊负担。 审判员 张文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940号 下一篇 刘金智、阿木尔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