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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蕊、杨颜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2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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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民初2764号
  • 案件名称

    王蕊、杨颜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塔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蕊;杨颜福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2764号原告:王蕊,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杨颜福,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王蕊与被告杨颜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2元,邮寄费100元,合计177元,由原告王蕊负担。    审判员    张文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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