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保泓置业有限公司、孙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3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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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3717号案件名称
台州保泓置业有限公司、孙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台州保泓置业有限公司;孙娴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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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3717号 原告:台州保泓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AMG7T5D。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雅林村。 法定代表人:朱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洛,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娴,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台州保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泓公司)为与被告孙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於玲铃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洛、被告孙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9331003YS0019324);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西城街道珑璟府8幢1单元1301室”房屋的合同备案撤销手续(合同编号:2019331003YS0019324)、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20)台州黄岩不动产证明第0004482号];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8000元,并确认原告可在被告已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抵扣。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西城街道珑璟府8幢1单元1301室房屋,总价款为3115710元;付款方式为贷款方式支付房款,被告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935710元,剩余房价款2180000元由被告申请贷款支付;被告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贷款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足额发放,否则被告应在通知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被告逾期付款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逾期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首期房价款935710元,剩余房价款2180000元至今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孙娴书面答辩称:一、同意解除双方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9331003YS0019324),并且配合原告办理西城街道珑璟府8幢1单元1301室房屋的合同备案撤销手续、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同时由原告返还首期房价款;二、被告已经依约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因为后来银行贷款政策变化造成商品房按揭贷款无法发放,且双方合同解除后,原告不仅没有经济损失而且存在经济获利,故原告主张的218000元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要求减免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9331003YS0019324),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座落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珑璟府8幢1单元1301室的房屋;房屋总价为3115710元;付款方式为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935710元,剩余房款2180000元由买受人申请贷款支付,买受人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2020年5月31日前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按照下列约定处理:如买受人经银行审定后按揭贷款金额不足支付剩余房款的,差额部分买受人须在银行审定后通知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剩余房款,逾期按合同第九条处理;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同日向原告支付了首期房价款935710元。2020年6月1日,双方办理了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20)台州黄岩不动产证明第0004482号]。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2020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一份律师函,要求被告于收函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购房款2180000元,但原告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保泓公司与被告孙娴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孙娴未能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2180000元购房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保泓公司要求解除案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孙娴亦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至于违约金的金额,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涉案房屋市场价并未出现大的波动,原告的损失主要在于销售费用和资金成本等损失,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违约金减少为应付未付价款2180000元的5%计109000元为宜。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原告保泓公司应向被告孙娴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935710元,扣除孙娴应承担的违约金109000元,尚需退还826710元;被告孙娴应配合原告保泓公司办理案涉房屋的备案登记撤销手续及权属预告登记注销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台州保泓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娴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9331003YS0019324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孙娴应向原告台州保泓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9000元,该款在被告孙娴已付款935710元中直接予以抵扣,原告台州保泓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孙娴826710元; 三、被告孙娴于上述款项返还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台州保泓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合同编号为2019331003YS0019324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手续及注销浙(2020)台州黄岩不动产证明第00044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手续; 四、驳回原告台州保泓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70元,减半收取16735元,由原告台州保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40元,被告孙娴负担14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於玲铃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婉飞 代书记员朱睿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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