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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述尧、恩平市先科化工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5民初2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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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5民初2762号
  • 案件名称

    何述尧、恩平市先科化工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恩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何述尧;恩平市先科化工工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民初2762号原告:何述尧,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被告:恩平市先科化工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权。原告何述尧与被告恩平市先科化工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何述尧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述尧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梁日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冯艳权书 记 员 吴敏仪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民初2762号原告:何述尧,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被告:恩平市先科化工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权。原告何述尧与被告恩平市先科化工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何述尧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述尧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梁日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冯艳权书 记 员 吴敏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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