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知岭、张昌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03执10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603执1055号
  • 案件名称

    黄知岭、张昌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黄知岭;张昌涌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03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黄知岭,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西乐业县。被执行人:张昌涌,男,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广西乐业县。申请执行人黄知岭与被执行人张昌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603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昌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知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昌涌履行:1.偿还工资16986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112元、本案执行费155元。本院已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张昌涌并未到庭接受调查,不报告财产状况,也不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股权、保险、不动产等;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不了解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通过司法救助发放救助资金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健平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沈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健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