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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承德市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3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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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3961号
  • 案件名称

    承德市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承德市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承德市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承德市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2民终3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优谷商务园39-719。负责人:张娴。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铂悦山四期十三楼。法定代表人:赵思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泉,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281号。负责人:秦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翔,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山,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承德市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承德市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享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常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石家庄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9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乐享旅行社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太保常州分公司的利息损失且由人保石家庄分公司直接向太保常州分公司在旅行社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根据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钟楼法院)作出的(2019)苏0404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所载内容,“袁忠勤因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人身损害。乐享旅行社系该次滑沙项目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该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因其在人保石家庄分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旅行社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故应当由人保石家庄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2、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人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太保常州分公司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仅为赔偿金额内,不包括利息,故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太保常州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乐享旅行社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并无异议,仅对法律适用提出异议,且均认为自身应对案涉事故承担责任,但案涉事故属于乐享旅行社向人保石家庄分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由人保石家庄分公司直接承担保险责任,其亦认为本案应当由人保石家庄分公司直接向其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经过生效判决确定,且一审中经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乐享旅行社申请,人保石家庄分公司已经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乐享旅行社亦主张人保石家庄分公司直接向太保常州分公司承担旅行社责任险保险责任,故应当由人保石家庄分公司直接向其承担赔偿责任。2、其起诉的赔偿金额符合《保险法》的规定,附带的利息损失主张系从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乐享旅行社收到本案一审的起诉状之日起计算,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符合法律规定。人保石家庄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太保常州分公司是基于常州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公司)与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签订的《国内旅游者(团)委托接待合同》而向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但是其与春秋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太保常州分公司不能超越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追偿对象应当是造成损害的第三者,其不是造成损害的第三者,故其不应当为被追偿的对象。2、春秋公司作为旅游的组织者,其自身应当对袁忠勤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允许太保常州分公司全额向其追偿,实际相当于免除了春秋公司的违约责任,故太保常州分公司能够向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乐享旅行社追偿的数额不应当超过袁忠勤损失的50%。3、太保常州分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超过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追偿范围,不应支持。太保常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乐享旅行社与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赔偿其支付的理赔款385430.56元并支付利息(自乐享旅行社、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乐享旅行社与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春秋公司与太保常州分公司签订保险单,保险单号ACHZD7057717E000××××,约定春秋公司向太保常州分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8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8年7月9日,包括袁忠勤在内的10名旅游者(组团)与春秋公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春秋公司安排的【爱上草原海】北戴河、沙雕海洋亲子乐园、坝上草原(乌兰布统)、避暑山庄、多伦亲子休闲双高6日游活动,旅游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5日,旅游费用为3100元/成人。2018年7月5日,春秋公司与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签订了散客确认单,确认了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作为接待社对袁忠勤在内的游客提供上述旅游活动服务。2018年7月14日上午,袁忠勤跟团参加《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中有确定安排的坝上草原滑沙项目,该项目系由乐享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袁忠勤在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帮助下第一个滑沙,滑沙过程中袁忠勤滑过沙坡突出点后坠落,造成其尾部和腰椎粉碎性骨折。事后,袁忠勤辗转送医进行治疗,花费治疗费等相关费用若干。2019年12月30日,钟楼法院作出(2019)苏0404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春秋公司赔偿袁忠勤各项损失360208.56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还需支付350208.56元),并向袁忠勤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22元。2020年3月26日,春秋公司向袁忠勤支付了350730.56元。嗣后,太保常州分公司向春秋公司支付了理赔款,春秋公司向太保常州分公司出具了赔款收据,确认收到赔款385430.56元,并向太保常州分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载明:太保常州分公司承保旅行社责任(保单号ACHZD7057717E0005××××),于2018年7月14日发生坝上草原袁忠勤受伤发生保险索赔案,同意自春秋公司收到赔款之日起将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太保常州分公司。另查明:2018年1月29日,春秋公司以组团社名义与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以地接社名义订立《国内旅游者(团)委托接待合同》,约定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接待春秋公司招徕的旅游者,行程中,因为春秋公司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春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中,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签收了一审法院的应诉材料,乐享旅行社于2020年11月19日签收了一审法院的应诉材料。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作为乐享旅行社设立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乐享旅行社承担,乐享旅行社与春秋公司之间系组团社与地接社的关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行程中,因为春秋公司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春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内部对于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最终的责任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钟楼法院做出的(2019)苏0404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袁忠勤因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人身损害”,乐享旅行社系该次滑沙项目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该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袁忠勤以违约为由,要求春秋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春秋公司有权向乐享旅行社追偿。现春秋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已向太保常州分公司进行了理赔,太保常州分公司的理赔款已经足额覆盖了春秋公司向袁忠勤支付的赔偿款。现袁忠勤将追偿权转让给了太保常州分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太保常州分公司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春秋公司对乐享旅行社的权利。关于赔偿金额的范围,应以实际确认的损失范围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为限。(2019)苏0404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了春秋公司需赔偿袁忠勤各项损失合计360208.56元。对于该项费用,春秋公司确认已经足额支付,并向太保常州分公司进行了理赔,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春秋公司向太保常州分公司的理赔中,太平洋公司额外支付了春秋公司律师费27800元,太保常州分公司就律师费的理赔未能提供合同依据,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乐享旅行社与人保石家庄分公司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该笔律师费的支出,并不属于春秋公司对于袁忠勤的赔偿款,且未在生效判决中予以确认,不能列入春秋公司向乐享旅行社追偿的赔偿范围,故一审法院对太保常州分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太保常州分公司自认其在向春秋公司理赔中,扣减了旅游费3100元,该旅游费3100元在(2019)苏0404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得到法院的支持与确认,应属赔偿范围,但因太保常州分公司未予理赔,故太保常州分公司亦未在本案中向乐享旅行社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扣减。关于诉讼费522元,太保常州分公司亦未能提供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乐享旅行社辩称其已经向人保石家庄分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本案费用应当由人保石家庄分公司负担的意见。人保石家庄分公司不予认可,太保常州分公司根据春秋公司与乐享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系,确认追偿权基础以及范围,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约束,且太保常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亦明确向乐享旅行社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对乐享旅行社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认可,乐享旅行社可另行主张。综上,乐享旅行社、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应向太保常州分公司支付款项金额为357108.56元(360208.56-3100)。太保常州分公司要求乐享旅行社、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系乐享旅行社的分公司,其先于乐享旅行社收到一审法院的应诉材料,乐享旅行社、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应于2020年11月16日开始向太保常州分公司计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乐享旅行社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太保常州分公司支付357108.56元,并自2020年11月16日起以357108.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太保常州分公司计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太保常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082元减半收取3541元(太保常州分公司已预交),由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乐享旅行社负担3320元,由太保常州分公司负担221元。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2017年12月20日,乐享旅行社向人保石家庄分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60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为1000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00万,保险期间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规定,“在本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被保险人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2021年4月14日质证笔录中载明:“乐享旅行社答辩称,庭前已经追加人保石家庄分公司作为第三人,请求判决由第三人直接进行赔付。人保石家庄分公司辩称,二被告没有权利向其追偿,其也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以上事实,有保险单、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一审法院质证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人保石家庄分公司承保的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应当由人保石家庄分公司直接向太保常州分公司进行赔偿;二、人保石家庄分公司向太保常州分公司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春秋公司对游客袁忠勤的赔偿责任已经经过钟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各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推翻钟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本院对钟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根据春秋公司与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签订《国内旅游者(团)委托接待合同》的约定,“行程中,因为春秋公司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春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行程中因旅行社的原因对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根据春秋公司与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责任划分。虽然对外由春秋公司向袁忠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次事故是在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负责的旅游行程中受伤,是因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的原因造成袁忠勤的人身伤害,故根据《国内旅游者(团)委托接待合同》的约定,应当由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春秋公司对外向袁忠勤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进行追偿。因春秋公司向太保常州分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且太保常州分公司就案涉事故已经向春秋公司理赔,春秋公司亦出具权益转让书,故太保常州分公司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有权主张春秋公司在《国内旅游者(团)委托接待合同》项下对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的权利。又因乐享旅行社亦向人保石家庄分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且根据乐享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的约定,案涉事故属于人保石家庄分公司承保的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乐享旅行社在一审法院组织的质证中,主张由人保石家庄分公司直接在旅行社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人保常州分公司进行赔付。如前所述,案涉事故属于人保石家庄分公司承保的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现被保险人乐享旅行社请求人保石家庄分公司就其应负的赔偿责任直接向太保常州分公司赔偿保险金,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在列明人保石家庄分公司为第三人,且乐享旅行社明确主张由人保石家庄分公司直接向人保常州分公司赔偿保险金的情况下对此未予处理,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人保石家庄分公司应当赔偿的旅行社责任险保险金为357108.56元。关于争议焦点二,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乐享旅行社怠于向春秋公司(或人保常州分公司)承担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乐享旅行社在《国内旅游者(团)委托接待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且在本案诉讼前,乐享旅行社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人保石家庄分公司申请理赔并请求直接向袁忠勤或者春秋公司赔偿保险金,故人保常州分公司主张以赔偿的保险金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自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部分利息损失系因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乐享旅行社的原因产生,应由乐享旅行社、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自行承担。综上,乐享旅行社无锡分公司、乐享旅行社的上诉请求依法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9499号民事判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赔偿保险金357108.56元;三、承德市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承德市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支付利息(以357108.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自357108.56元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082元减半收取3541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已预交),由承德市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承德市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32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2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56元(承德市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已预交7082元,多预交案件受理费426元由本院退还),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龚 甜审判员 贾建中审判员 陈迪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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