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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美游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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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645号
  • 案件名称

    安徽美游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美游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杨万总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64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美游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161号新瑞祺数码城J-06一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1M6X3。法定代表人:程善锐,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北京路交叉口水丽坊商业街119号商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北京路交叉口万泓中心4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7219748R。法定代表人:谢晓敏,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万总,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美游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杨万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21)皖0111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故安徽美游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安徽美游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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