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光、杨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恢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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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533号案件名称
李旭光、杨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旭光;杨国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521执恢533号李旭光、杨国平:李旭光申请执行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支付借款本金4754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900元,共计49443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杨国平银行存款46561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旭光4591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642元。至此,申请执行人李旭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521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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