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6执1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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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1861号案件名称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剑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6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泠江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朱春华,该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剑,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6民初293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6民初2931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欧晶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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