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亮、王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3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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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06号案件名称
吴学亮、王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吴学亮;王祥;姜生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3206号吴学亮、王祥、姜生贵:申请执行人吴学亮与王祥、姜生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81民初40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祥、姜生贵逾期未履行(2019)陕0881民初40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学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其借款2万元。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吴学亮与被执行人王祥、姜生贵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学亮申请结案并书面表示再不申请恢复执行,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20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王祥、姜生贵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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