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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文、潘存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7执恢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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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恢199号
  • 案件名称

    王泽文、潘存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泽文;潘存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7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王泽文,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228号。被执行人:潘存喜,男,1950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灵溪镇石叠村三组。申请执行人王泽文与被执行人潘存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永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5日,本院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及传票等材料,于2021年7月20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8月15日、9月1日、9月23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0元,于2021年7月27日给被执行人支付了生活费。2021年9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0元,当天给被执行人支付了生活费。2021年9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00元,现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收益类保险、无金融理财产品等的财产状况。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32800元,2020年9月17日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6040元,2021年5月31日给申请执行人发放行兑现款4540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院(2011)永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132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88940元,尚欠24260元和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向云花审 判 员 张彩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晓蓉书 记 员 彭 博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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