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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立梅、陈洪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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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812号
  • 案件名称

    闫立梅、陈洪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闫立梅;陈洪强;闫立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812号申请执行人:闫立梅,女,汉族,住蛟河市。被执行人:陈洪强,男,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闫立泽,男,汉族,住舒兰市。申请执行人闫立梅与被执行人陈洪强、闫立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吉0281民初1350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洪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闫立梅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年息15.4%计算)。二、被告闫立泽对本判决中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98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1220元,由陈洪强、闫立泽连带负担。”判决生效后,陈洪强、闫立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闫立梅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洪强、闫立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陈洪强、闫立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现陈洪强、闫立泽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有存款的账户,闫立梅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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