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阜新豪达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异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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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异15号案件名称
王某、阜新豪达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某;阜新豪达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昕睿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异1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王某,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泊头市。申请执行人:阜新豪达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巩家洼子村商业一条街。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新市昕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兴工路6-8号。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豪达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昕睿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王某对彰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在京东网络平台上拍卖的昕睿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不服(编码为279201199),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某称:2021年7月12日,王某以总价423,020.00元的价格拍得彰武县人民法院在京东网络平台上拍卖的昕睿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竞买代码:39560690,京东账户:jd-40ff3b65bd610。并于2021年7月16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缴纳尾款404,020.00元。因拍卖详情页设备照片和评估报告中现场勘查记录页,与评估明细表不符,我以为包括“豪迈开槽线”在内,但实际上没有该设备。因网络拍卖内容与实际不符,存在较大差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要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将拍卖款423,020.0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阜新豪达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称:不同意异议人的请求。王某在竞买标的物时,应当对标的物有所了解,应当以固定资产-评估明细表为准,竞买人负有责任。被执行人昕睿公司未答辩。本院查明,彰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了(2014)彰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因昕睿公司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阜新豪达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昕睿公司给付工程款442731.6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11日工程竣工之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2元,由昕睿公司负担。2018年9月18日,本院查封了昕睿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2020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委托阜新市正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昕睿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该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出具了阜正评报字【2020】018号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固定资产-评估明细表评估设备价值如下:储气罐1台684元、空压机1台11520元、精密挂台锯2件5796元、大扳锯(自动)2台3204元、全自动封切机1台4500元、热缩机1台1260元、热压机1台198000元,共计224964元,不包含“豪迈设备”。2021年6月26日,彰武县人民法院委托京东平台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并刊登了拍卖公告,公示彰武县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7月12日10时至2021年7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公告内容如下:一、拍卖标的:昕睿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起拍价:191220元,保证金:19000元,增价幅度:1900元。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10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本院上传了价格评估报告中的司法鉴定委托书、现场勘查记录表、评估明细表、现场勘查照片。2021年7月13日,王某以423020.00元在京东网开展的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价胜出,随后也按照约定支付了拍卖款项。因王某提出异议,未签订成交确认书、未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以上事实,有拍卖公告、评估报告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院拍卖的标的物,应当以价格评估报告书中的固定资产-评估明细表中评估设备为准,但因王某参加竞买时,未仔细查看公告及评估明细表,也未到现场进行实地看样,王某决定参加竞买,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故对王某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将拍卖款404,020.00元退还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如王某悔拍,交纳的保证金19000元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王某不得参加竞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某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于双青审判员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向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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