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谌业华、许杰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33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3359号
  • 案件名称

    谌业华、许杰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谌业华;许杰莲;贵州半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4执3359号谌业华、许杰莲、贵州半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谌业华、许杰莲与贵州半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谌业华、许杰莲的申请,依据(2019)黔0524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6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贵州半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谌业华、许杰莲违约金2657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2707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谌业华、许杰莲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认可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