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霞、来安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2民初33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民初3369号
  • 案件名称

    江霞、来安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来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江霞;来安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2民初3369号申请人:江霞,女,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申请人:来安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高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RA83X0U。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2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38712557M。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霞与被申请人来安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霞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来安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冻结被申请人来安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64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来安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来安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64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来安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郭正卿代理书记员  刘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