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与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1602执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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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02执2335号案件名称
王磊与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滨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磊;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02执2335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0年2月8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凤凰四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866939246T。法定代笔人王恩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磊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现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暂终结执行,待评估结果作出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602执2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兆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中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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