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拥忠彭错、陈礼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2执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32执62号
  • 案件名称

    拥忠彭错、陈礼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拥忠彭错;陈礼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32执62号申请执行人:拥忠彭错,男性,1978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被执行人:陈礼勇,男性,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拥忠彭错与被执行人陈礼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礼勇长期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拥忠彭错支付剩余欠款603810.00元,每月15日前交付10000.00元时至付清欠款。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332执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禄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青绕仁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