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文、木垒县雀仁乡民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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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1223号案件名称
张生文、木垒县雀仁乡民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张生文;木垒县雀仁乡民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张生文,男性,1962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 被执行人:木垒县雀仁乡民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地址:住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雀仁乡。 法定代表人:吕得明,该合作社理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生文与被执行人木垒县雀仁乡民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木垒县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8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8月04日立案,执行标的13520元,执行费103元,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木垒县雀仁乡民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8000元,剩余案款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连本带息全部还清。 二、申请人张生文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 三、本案执行费103元,由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木垒县雀仁乡民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122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建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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