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和平、聂正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恢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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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恢27号之二案件名称
齐和平、聂正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齐和平;聂正群;张平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恢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和平,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聂正群,女,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张**德,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齐和平、聂正群与被执行人张**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执行员 朱 青书记员 项嘉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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