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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和平、聂正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恢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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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恢2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齐和平、聂正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齐和平;聂正群;张平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恢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和平,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聂正群,女,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张**德,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齐和平、聂正群与被执行人张**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执行员 朱 青书记员 项嘉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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