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第一医院、赵秀莲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4民初2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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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4民初2641号案件名称
淄博市第一医院、赵秀莲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淄博市第一医院;赵秀莲;高桂香;高荣贤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4民初2641号原告:淄博市第一医院,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峨嵋山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0493224706P。法定代表人:马进强,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雁,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秀莲,女,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高桂香,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高荣贤,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淄博市第一医院诉被告赵秀莲、高桂香、高荣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淄博市第一医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姜世杰审 判 员 冯志明审 判 员 董军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 丹书 记 员 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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