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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第一医院、赵秀莲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4民初2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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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4民初2641号
  • 案件名称

    淄博市第一医院、赵秀莲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淄博市第一医院;赵秀莲;高桂香;高荣贤
  • 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4民初2641号原告:淄博市第一医院,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峨嵋山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0493224706P。法定代表人:马进强,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雁,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秀莲,女,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高桂香,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高荣贤,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淄博市第一医院诉被告赵秀莲、高桂香、高荣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淄博市第一医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姜世杰审 判 员 冯志明审 判 员 董军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 丹书 记 员 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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