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县刘家砖厂、塔拉普托合塔木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6执2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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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6执223号之一案件名称
吉木乃县刘家砖厂、塔拉普托合塔木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木乃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木乃县刘家砖厂;塔拉普托合塔木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6执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木乃县刘家砖厂,住所地:吉木乃县。 经营者:张玲霞,女,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被执行人:塔拉普托合塔木斯,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吉木乃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木乃县刘家砖厂与被执行人塔拉普托合塔木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8月28日、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15日、2021年9月25日、2021年9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塔拉普托合塔木斯的证券登记、工商总局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网络查询。2021年8月20日,本院向吉木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吉木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木乃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吉木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木乃县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乃支公司调取证据,对被执行人塔拉普托合塔木斯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实被执行人塔拉普托合塔木斯无不动产登记,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车辆、无证券登记、无工商注册登记、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无股息红利、无住房公积金。2021年8月20日经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齐阔尔加村村民委员会,了解到被执行人塔拉普托合塔木斯一家四口居住在乌拉斯特镇人民政府提供的45平米廉租房中,两个孩子分别就读大学和初中,齐阔尔加村村民委员会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塔拉普托合塔木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古力米娜沙力甫汗 审 判 员 努尔古丽莫太 审 判 员 加依娜古丽伙难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巴合提波力哈布力别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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