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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1、普定县民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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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民初2732号
  • 案件名称

    郭某1、普定县民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郭某1;普定县民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2732号原告:郭某1,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普定县民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高管村管小组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HRF108E。法定代表人:郭某2,系公司总经理。原告郭某1诉被告普定县民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审 判 员 严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舒曼书 记 员 梅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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