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普定县民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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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民初2732号案件名称
郭某1、普定县民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郭某1;普定县民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2732号原告:郭某1,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普定县民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高管村管小组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HRF108E。法定代表人:郭某2,系公司总经理。原告郭某1诉被告普定县民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审 判 员 严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舒曼书 记 员 梅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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