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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6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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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6491号
  • 案件名称

    杨永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永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6491号原告:杨永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杨永强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移送来院,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审理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杨永强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永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泉泉法官助理 洪巧缘书 记 员 洪巧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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