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红、孙传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32执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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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32执1042号案件名称
蔡玉红、孙传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梁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蔡玉红;孙传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32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蔡玉红,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孙传江,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蔡玉红申请执行孙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玉红表示同意长期执行被执行人孙传江名下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832执10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侠审判员 马慧颖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春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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